·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首页 |  新闻 |  资讯 |  教育 |  旅游 |  健康 |  女性 |  婚庆 |  创业 |  数码 |  房产 |  美食 |  汽车 |  
 |  二手 |  分类 |  黄页 |  家政 |  人才 |  图片 |  电影 |  动漫 |  下载 |  商城 |  留言 |  博客 |  社区 |
 位置: 阳光信息网 >> 房产 >> 法规条文 >> 正文 阳光信息网 阳光网络 正式运行 阳光网络科技 (www.ygxxw.com) —— 阳光网络 域名注册 企业建站 双线虚拟主机 您最佳的 互联网合作伙伴 欢迎您的光临!  [2007-08-01 17:4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作者:Admin    来源:阳光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1-5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本页】【收藏本页】【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文章推荐
    ·绿城之夜,百合业主共赏完美答卷
       图片推荐
    绿城之夜,百合业主
       热门排行
    ·绿城之夜,百合业主共赏完美答卷
       图片排行
    绿城之夜,百合业主
    阳光信息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在线留言  与我在线  阳光购物 阳光网络 费县奇石
      阳光网络科技 (www.ygxxw.com) —— 阳光网络 域名注册 企业建站 双线虚拟主机 您最佳的 互联网合作伙伴。

     

    咨询阳光咨询 服务阳光服务 技术技术服务 售后售后服务


    高级搜索
    使用偏好
    语言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