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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部未尽“三包”义务 只承诺不兑现 |
| 作者:Admin 来源:阳光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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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消法》在消费维权上体现的深刻内涵所在,也是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遵守诚信原则,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或者合同。在倡导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今天,经营者尤其需要按这一规则行事,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坚持信誉第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义务,从而争取最广大的消费群体。而近日我委接到一个投诉,反映的却是商家
“光打雷,不下雨”,不履行自己的承诺。
消费者王女士于06年1月2日购买了一台朗讯1102小灵通手机,于5月6日因手机发生故障送去天翼通修理,消费者等了两个多月手机依然未修复,消费者与其交涉,被诉方同意调换新机,但也一直拖延,消费者要求尽快解决。
我委工作人员尽快与被诉方取得了联系,被诉方表示,王女士的手机已无法修理,我们也愿意为其调换新机,会尽快给消费者答复。几天后,我委与消费者王女士联系,王女士称自己依然没有拿到手机,我委工作人员再次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表示由于新机无法烧号,已返厂需要再等一星期,并承诺在一星期内解决。但一星期后当我们又一次与其联系时,事情仍然没有解决,而且被诉方提出只能先提供消费者一部旧手机,被诉方的承诺至今没有兑现。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天翼通维修部未尽“三包”义务,消费者王女士将手机送修至今已超过60日,维修部维修不成理应调换,而且已向王女士承诺调换新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消条》规定,被诉方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被诉方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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